案情回放
  法制晚報訊(記者 梅雙) 1995年,吳偉與妻子從山東農村來到北京。後來二人在北京市昌平區購買了一套房產,並常年在此工作生活。
  2013年11月,鄒亮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與吳偉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在昌平永安環島處相撞,雙方車輛受損,吳偉重傷,經搶救無效後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吳偉負主要責任,鄒亮負次要責任。
  事故後,吳偉的妻子將鄒亮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0多萬元,其中死亡賠償金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吳偉是外地農村居民,按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應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偉戶籍雖在農村,但其生前實際居住地應是北京。
  如果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吳偉的死亡賠償金,既不符合實際,也不足以彌補原告方損失,故應當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乘以20年,計算吳偉的死亡賠償金。
  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趙鴻江律師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房地產經紀人。專註商事、房地產建築等領域,創辦房地產與婚姻家庭律師網並擔任首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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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說法
  最高法有新規賠償要考慮實際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的加劇,大量農民進城務工或居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中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標準。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的趙鴻江律師表示,因此本案判決並未僅依據戶籍,而是考慮到死者在城鎮居住已經一年以上,工作地及薪酬獲取地、基本的生活消費地等均在城鎮。
  退休回鄉養老 仍按戶籍標準賠
  此外,趙律師認為在審判實踐中的另外兩種情況也可考慮按城鎮居民的標準給予賠償:
  1.死者生活消費已基本等同於城鎮居民,且系城市(鎮)擴張過程中的周邊失地農民的;
  2.死者雖不固定在某一城市(鎮)居住,但靠手藝或一技之長在城市(鎮)間謀生獲得穩定和較高收入的。
  但是,死者系城鎮居民因各種原因下鄉居住的,如下鄉承包荒山、荒地、水面的,退休後回鄉養老的,下鄉借讀或寄養的等等,雖實際居住於農村,但仍應按戶籍地即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為宜。
  文/記者 梅雙  (原標題:戶籍不是死亡賠償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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